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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2017-03-10

(内纪发﹝20164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201312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内党办发﹝201323号)以来,全区广大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严格执行规定,发挥了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对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具体、执行不规范、量纪不统一等问题。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不断深化和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四风”整治成果,引领和净化社会风气,现就进一步贯彻内党办发﹝201323号规定,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领导干部(具体所指同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下同)操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操办婚事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操办丧事的,可以在事前申报,亦可在严格按规定操办后如实报告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操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的,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同时禁止参加非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活动。

三、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分批次重复举办;严禁使用公款公物;严禁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在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筵席或搭建灵棚;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影响社会风气的讲排场、比阔气等不文明行为。

四、自治区直属机关(机构)及盟市、旗县(市、区)相关规定与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内党办发﹝201323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20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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