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党高工发〔2016〕10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教育厅)机关和直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教育厅)机关和直属高等院校。本办法所称各级领导干部,是指高校工委(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及所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高校工委(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要本着厉行节约,倡导文明,反对大操大办的原则,在发出通知前要向党组织报告,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说明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要向自治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和高校纪工委报告;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具体报告方式方法由教育厅机关党委、高等学校党委制定)。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要遵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从严控制规模。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要自觉抵制封建迷信低俗活动,严禁组织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操办丧事后10日内要向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多时间、多地点、分批分期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活动时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学段的在校学生(含不脱产学习人员);
(四)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院系)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除婚丧以外的“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喜庆活动时,一律不得邀请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敛财。如遇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对利用婚丧喜庆活动变相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纪委,集中上缴国库。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含)以上婚丧喜庆车队;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六)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与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精神相违背的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七)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工委(教育厅)领导班子和各高等学校党委要认真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教育厅机关纪委和各高等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对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要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委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高校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
2016年5月20日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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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单 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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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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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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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
宴请亲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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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其他 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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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数量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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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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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不邀请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参加; 2、不邀请亲属以外的现任职机关(单位)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参加; 3、不超规模操办婚丧活动; 4、不通过分批分期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5、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上交。 6、不违反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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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